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744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7831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2011283038。 被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8号彭年广场东佳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772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9775元。 审判长 耿 艺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