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3民初27447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111078312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19202011283038。
被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08号彭年广场东佳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6772H。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9775元。
审判长 耿 艺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