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执2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经济开发区柯西工业园区。

负责人:王荣标。

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

负责人:阎正平。

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82民初212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2126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浙AE××××号汽车,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有位于建德市××街道××街道××村皇冠假日酒店房地产(在建工程,已经竣工,尚未办理产权证)。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浙AE××××号车辆,因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建德市××街道××街道××村皇冠假日酒店房地产,该房产已经设定最高额抵押,抵押债券为借款本金55000元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该房产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首封并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抵押权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不远以物抵债。

鉴于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以移动微法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21年2月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2126元及自2020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0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26元。

综上,被执行人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永宝

人民陪审员  钱 晓

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汪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