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赤峰市恒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04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女,1960年6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1969年4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赤峰市恒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玉龙大街建委*号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因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英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赤峰市恒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040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日作出(2018)内04民申144号民事裁定,指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英于2018年8月15日以因与一审被告赤峰市恒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另案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一审原告**英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一审原告**英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7)内0404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审原告**英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