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法执字第00991号
申请执行人:平果强生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广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北流市。
法定代表人陈兴寿。
被执行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隆安县。
法定代表人陈祖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0099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学成
审 判 员 韦永基
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