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3民初1258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克第,男,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亚意,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兵,男,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安县右江桥头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90203250X。
法定代表人:陈柏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龙,男,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中鼎万象东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06167B。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吕铃,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原告***诉被告罗亚意、广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
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以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罗亚意、广西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粤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9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峰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