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南县正宏架管租赁站、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7民初1181号
原告:宁南县正宏架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27MA625CLQ6U,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景星乡天鹤村7组。
经营者:谢正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金海(特别授权),四川锄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513401MA62H6X09E,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民族风情园海河南路海河一号61号。
法定代表人:苏绍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南春生国际3号9号10号楼项目部,住所地:四川省宁南县披砂镇春生国际小区。
负责人:刘力。
被告:周小程,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宁南县正宏架管租赁站与被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南春生国际3号9号10号楼项目部、周小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宁南县正宏架管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南县正宏架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南县正宏架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30元,减半收取计6,915元,由原告宁南县正宏架管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李世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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