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3434执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6月2日生。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顺又发花岗石门市,住所地:西昌市。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14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3月29日生。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25日生。
申请执行人:**五哈,男,1976年11月6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14日。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3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0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0日生。
申请执行人:***,女,1964年7月30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8月9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15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8日生。
申请执行人:越西县祥睿建材部,住所地:越西县。
经营者:***,男,1979年2月13日生。
申请执行人:XX建,男,汉族,1970年9月17日生。
申请执行人:越西县泰安门窗,经营场所:越西县。
经营人:***,女,1979年12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6月24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9月20日生。
申请执行人:姜有怀,男,1957年8月19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5日生。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9日生。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5日生。
被执行人: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等24个申请执行人与***、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纠纷系列案,24个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169万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和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处开设有账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开设的账号内的169万元(大写:***拾玖万元整)至越西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西县支行)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母红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