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01民初8201号 原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西城街道文汇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6X0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公民身份号码 510824197310××××。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十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昌市月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月城建筑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月城建筑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中标承建德昌县老碾派出所工程项目后交由被告实际施工,原告收取工程款总额2%的管理费后由被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加上工程管理不善,业主单位转入原告账户的工程款不足以支付民工工资、材料等费用。原告为了工程能顺利完工,在被告实际施工期间,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工程款。2017年,原被告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形成《结算协议书》,《结算协议书》明确自2010年起至结算时止,原告共计为被告垫付工程款118722.00元,资金占用利息按垫付金额的2%计算为270181.00元,被告应向原告缴纳管理费6461.60元,税费6461.60元,合计金额401826.20元。2020年1月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结算补充协议书》,就原告为被告垫付工程款产生的利息进行调整,由月息2%调整为月息8%,截至2017年4月27日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金额调整为108072.40元,其余条款不变。同时,被告承诺欠付款项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但是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理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的工程款118722.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管理费及税费12923.20元;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7年4月27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08072.40元,及自2017年4月28日起,以118722元为基数,按每月8%计算至垫付工程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虽为合同纠纷,但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认为本案案由应该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垫付工程款的诉讼主张来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原被告双方在2020年1月7日的《结算补充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发生纠纷向甲方公司管辖地西昌市人民法院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和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应依职权移送至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向 练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彭音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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