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桂0122执保228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汪君华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依据已生效的(2020)桂0122民初45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已解除(2020)桂0122执保674号对被申请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31×××27账户的存款1996637.02元的冻结。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22民初45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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