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桂0122执保257号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21)桂0122民初186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对被申请人广西桂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829520元的存款进行冻结。
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22民初186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