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2607796G。
法定代表人单加健,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本院在执行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69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0元、申请执行费46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黄明才
审判员  陆子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莫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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