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108执保663号
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建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根据已生效的(2022)桂0108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冻结南宁景信置业有限公司(招行)、浙江中垚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华润银行、招行)名下银行存款315401.67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3年3月25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桂0108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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