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666号
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安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浦海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何学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30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元市嘉盛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元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小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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