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6547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成都市双流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义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马家寺社区柑通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CDUHU55。
法定代表人:李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多远总部国际******代码915100007130074724。
法定代表人:何学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他人员。
被告:广元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元市蜀门,住所广元市蜀门北路**码91510800056075001F。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义兴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义兴劳务公司)、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金锋建设公司)、广元明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明德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自愿撤回对被告正义兴劳务公司、金锋建设公司、明德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正义兴劳务公司、金锋建设公司、明德房地产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8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何 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