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3322执保27号
甘孜州海螺沟景区冰川观光运输有限公司、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
甘孜州海螺沟景区冰川观光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94450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对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7××××、川AK××××、川ADC××××、川AW××××的车辆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402××××0157、2312××××2909、2317××××1853的账户存款,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2250××××8504、2254××××9330、2254××××0742、2257××××4228、2280××××5110的账户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5105××××0059_1、5105xxxx0058_1、5100xxxx1387_1、5100xxxx4433_1、5100xxxx4943_1、5100xxxx4973_1、5100xxxx0990_1的账户存款,在招商银行账号为:1289××××0101_60000、6232xxxx5442的账户存款,在成都银行账号为:2301××××0018_C300CNY、1001xxxx5900_C300CNY、3602xxxx0014_C300CNY、1001xxxx6812_C701CNY的账户存款,以9445000元为限额予以冻结。至此,甘孜州海螺沟景区冰川观光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3322民初55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