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4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森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8号附2-6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多元总部国际1号28幢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中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磨西镇咱地村。
法定代表人:谢卯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卯全,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羌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森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中鹏投资有限公司、谢卯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8民初19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森澜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森澜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