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7民初1475号之一
申请人: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横县陶圩镇陶圩新安粮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3307663240。
法定代表人:梁小英。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住横县。
申请人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以人民币40000元为限进行保全。2020年7月16日,申请人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系出于自愿,没有规避法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彭德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晓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