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7民初1475号

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横县陶圩镇福旺村委硬叶村“老皇岭”西面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3307663240。

法定代表人:梁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光,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新芳,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俊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