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7民初1475号
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横县陶圩镇福旺村委硬叶村“老皇岭”西面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3307663240。
法定代表人:梁小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荣光,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新芳,广西辉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7月17日出生,住广西横县。
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行使其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广西横县浩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俊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