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华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钦州华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703民初1875号
原告:钦州华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永福西大街世纪新城彩园9幢1单元4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595124714M。
法定代表人:黎健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沅,广西法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240612006H。
法定代表人:段广和,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钦州华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华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4元,减半收取1532元,由原告钦州华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苏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