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与**、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723民初1205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红全,系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科中路18号13楼1301、13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强撤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727元,由原告李德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