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29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129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6167399.24及利息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产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四川诚鑫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129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唐鑫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