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6766号
原告四川中天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天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中天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天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天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6.5元,由原告四川中天建筑架料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