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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与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金牛民初字第54号
原告代其祥。
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收到原告代其祥与被告成都光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代其祥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代其祥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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