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856号
原告:赣州和胜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360703MA364NTD3D,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B7地块黄金****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85984304G,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岭背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康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康市。
原告赣州和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赣州和胜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和胜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和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卉
代理书记员 吴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