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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03民初742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吉安市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岭背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85984304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赣州市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6%计付利息,息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就被告承建的赣州港消防安装工程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工程的消防泵、控制柜、消防管道等消防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工程总造价为270000元,合同期限为30天,从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2018年10月7日双方再次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合同主要涉及的工程系赣州港消防水池工程后期涉及变更工程,变更工程总造价为60000元,并约定于2018年10月25日前完工。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被告依约支付部分工程款,并已实际对原告所施工工程进行验收。2019年10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0000元约定于2020年1月9日前付清。到期后,被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处理。 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辩称,1、对案件的事实,被告欠原告170000元无异议,但未约定利息,我方不予认可;2、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消防设施未达标,未经过验收合格,使得被告无法在甲方结算工程款,我方要求被告对其进行的消防设施进行修复,原告至今未对所做工程修复。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查询,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协议》,拟证明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消防工程施工并约定总工程款为330000元的事实;3、结算单,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0000元的事实。 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围绕答辩意见依法提交的证据有:工作联系函及照片,拟证明因消防水池工程出现漏水事件导致消防水泵房整体被淹,发包方赣州市南康区口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发函要求修复消防水池工程项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9日,原告***与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赣州港消防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包给原告施工,总造价270000元,工期一个月。2018年10月7日,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再次协议将造价60000元的变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的工程于2019年7月24日验收,原、被告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结算单,确认原告总工程款为330000元,被告尚欠工程款170000元,被告在三个月内付总工程款95%,竣工验收满12个月付清余款5%。因被告未按协议付款,原告诉来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将赣州港消防工程项目两次分包给原告***施工,双方于2019年10月9日结算确认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70000元,同时确认工程于2019年7月24日竣工验收,并约定被告须在结算后的三个月内付总工程款95%,竣工验收满12个月付清余款5%,被告未按约定在结算后的三个月内向原告支付总工程款的95%已违约,被告应当限期支付原告工程款1535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竣工验收满12个月的工程余款5%,因约定的期限未届满,不予支持。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向原告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3500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负担330元,被告江西兴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3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阳捍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叶 婷 代理书记员  周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