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与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执458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本金1009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220.00元。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渝0107民初24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置被执行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本院依法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相关执行需等待参与分配结果。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乘坐飞机等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至今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9年12月3日,被执行人重庆绅帝富达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执行案款本金1009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5220.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74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民初24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凭此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上官俊峰
审判员 彭 贵 刚
审判员 汤 跃 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