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7财保5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09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保全人:邹红,女,汉族,1969年0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保全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刘思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邹红、**、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X房屋(证号XXXXX)予以保全,保全金额350万元。本院于当日依法作出(2019)渝0117执保9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现因双方和解,其纠纷案经本院调解解决,故***自愿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长禄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曾 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