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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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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7财保3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09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0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9203238131P。法定代表人:刘思平。
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静观花木园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支公司为本次诉前保全提供足额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足额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 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石钦木
书 记 员 罗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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