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12民初13690号
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19-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122239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重庆市禾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31925X。
法定代表人:童述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海龙,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禾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