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087号
申请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城守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廖德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朱江,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52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限额为499528元(财产线索:1.开户行:建设银行成都市第一支行,账号:5100××××2941;2.开户行:中信银行成都高升支行,账号:7411××××3063)。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