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0191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川0191民初704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95363.00元,案件执行费4635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奥迪牌”汽车(川T0××××)。但涉案车辆一直未被实际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被本院查封,但案涉房屋已被无偿转让至案外人名下,已多次与被执行人交涉将房屋变更所有权,并积极配合腾空,但上述流程一直未办理完毕,故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姜素芳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和拟结案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191民初70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