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格尔木众鑫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378号 原告:格尔木众鑫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柴达木东路57号12幢1层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0591021165。 法定代表人:***,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格尔木众鑫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经理,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1439569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将,男,1966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住址四川省******迎宾大道585号5栋2**7楼2号,身份证号XXX。 原告格尔木众鑫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格尔木众鑫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疫情防控不便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尔木众鑫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格尔木众鑫达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已预交),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