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尹许初与高碧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222民初721号
原告:*许初,男,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州市建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碧国,男,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3月28日
待裁事项:原告*许初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许初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