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802执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港市金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
本院在执行贵港市金鼎电器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贵港市金鼎电器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营业所60×××3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营业所62×××9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90×××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冯 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