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执3851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10幢1楼43号,法定代表人冯素芬;被执行人:四川省泰兴三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66号17幢9楼16号,法定代表人莫坤涛。
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泰兴三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18)川0107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xxx元。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调查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四川省泰兴三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有: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泰兴三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xxxx元,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若干;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泰兴三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XXX车辆;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泰兴三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院于XXXX年XXX月XXX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泰兴三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XX房屋并向XXXX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房屋系轮候查封房屋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土地、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1432号XXX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 功
审判员 刘 翔
审判员 万品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廖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