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2民初1146号
原告: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云影路1号10幢1楼43号。
法定代表人:冯素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亮,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中窖村窖湾社。
法定代表人:刘恒洪。
原告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恒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成都明奥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李玉华
人民陪审员  胡开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雪婷
书 记 员  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