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港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30民初622号之二
原告:贵州港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龙山镇穿洞口温室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7742877Y。
法定代表人:马凌风。
委托代理人:杨红红,贵州如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东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20271022XX。
法定代表人:董晓鸣。
原告贵州港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港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港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已减半收取的诉讼费138.00元,由原告贵州港创建业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欧子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岑 娜
书 记 员 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