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767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武阳东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董晓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梅,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学伦,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成灌东路38号1栋1单元1楼1号。
法定代表人:简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成都铁五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18)川0124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田 笛
审 判 员  王 果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方祺
书 记 员  周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