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财保83号 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平顶山市新华区龙门大道西***五矿风井南15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5395266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申楼街道***新上郑119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3MA9G0QH15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新津县五津街道龙**二期兴园6路2栋233、2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20271022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总限额1670000元)。 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2B70467202200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1670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平顶山分行湛北路支行(原平顶山银行湛北路支行),账号:6010********】予以冻结,将被申请人成都市新津昌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八支行,账号:5100********】予以冻结(以上总限额167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2B70467202200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众合天力建筑材料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