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卢国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健刚,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号A座17C。
法定代表人:王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创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5民初8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兴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兴容公司向创轩公司支付施工费、维护费合计707,010元,驳回创轩公司其余一审诉讼请求,支持兴容公司一审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创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创轩公司主张其于2018年交付给兴容公司金额700,000元的发票,但仅有快递公司APP下单截图,无送达兴容公司及兴容公司人员签收的信息。创轩公司最后一张发票开具的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一审法院认定为2018年12月27日,并据此计算滞纳金,与事实不符。双方对兴容公司办公室弱电装修、宽带垫资达成口头协议,不应在本案中合并审理。“XX”WIFI项目完工后即遭客户投诉,多次整改后仍未达到质量要求。创轩公司为逃避责任,终止了与兴容公司的合作。兴容公司不得已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创轩公司承担。设备由兴容公司提供,不存在质量问题。本案中的质量问题是指创轩公司在施工安装过程中未达到技术质量标准,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兴容公司一审中提交的客户投诉邮件和通知创轩公司整改和继续整改的邮件,证明创轩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设备返库核对会议录音中兴容公司陈力的陈述含糊不清,“设备返还清单”上“毛某”不能分辨是不是这三个字,也不能判断是不是毛某本人签名,故不能证明创轩公司仅差16个AP设备未返还。创轩公司应当按邮件中统计的1,502个返还AP设备,否则应当等值赔偿兴容公司经济损失。
创轩公司辩称,兴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当维持原判。兴容公司夏某与创轩公司王旭东2018年10月23日微信聊天记录,与寄送发票的快递物流截图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创轩公司向兴容公司开具700,000元发票事宜。双方当事人2018年9月18日邮件中所附《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中,兴容公司确认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2,319,676元,该金额后经双方核实为2,305,547元。《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兴容公司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如未按时支付,创轩公司有权按每日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即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兴容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收到最后一份发票,应当自2019年1月26日起支付违约金。双方之间只签订过《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兴容公司办公室弱电工程安装施工是带有专项技术服务性质内容的承揽合同关系,当然包含在框架协议内。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办公室弱电安装和宽带垫资的款项存在另外的口头合同,相反,双方一贯与本案中其他工程款项一并核对确认,一审法院本案中一并处理,合理有据。“XX”WIFI项目施工完毕均有客户验收确认。创轩公司接到兴容公司邮件通知后立即前往门店维护,由此产生运营维护费用,应由兴容公司向创轩公司支付。兴容公司提交的客户投诉是对后台服务的投诉,并非对施工的质量问题提出的投诉。创轩公司通知停止业务合作是因为兴容公司拖欠工程款,而非逃避责任。兴容公司要求创轩公司承担整改费用没有依据。双方负责人2017年会议录音及《2018年8月31日设备返还清单》足以证明,能够顺利拆除的AP设备创轩公司均已全部返还。
创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兴容公司支付施工费1,305,54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自2019年1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兴容公司负担。
兴容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创轩公司承担“XX”WIFI项目后期整改费用176,378元;2.创轩公司返还拆除的AP设备1,502个或赔偿同等价值经济损失1,877,500元;3.反诉费由创轩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如下事实:
2016年6月8日,创轩公司(乙方)与兴容公司(甲方)签订《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及附件,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WIFI项目进行安装施工及售后服务,甲方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给乙方。……甲方把项目施工所需要的主要设备发送给乙方……完工后检查内部网络,并让用户方负责人确认内部网络和WIFI全部可以正常使用,待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乙方人员方可离开门店;施工完成后,要进行现场拍照留档……按照要求,填写项目完工验收单,并交由用户方负责人签字盖章。支付方式为,安装施工项目:甲方验收通过后15天内,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每天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滞纳金;售后服务项目:乙方每月15号前,把上月维护清单提供给甲方,甲、乙双方于当月底前完成核对确认,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维护费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于下个月底之前把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每天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滞纳金。考核工期以甲方进出场通知中指定的开工日期为起算日期,竣工以乙方提交给甲方的由最终用户签名的工程完工报告日期为准。乙方在服务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用户投诉的,则甲方按照每投诉一次罚款500元的标准,从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用中扣减;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凭借良好服务而获得用户书面表扬的,则甲方按照书面表扬一次激励500元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奖励。合同附件报价表载明,项目安装施工价格核算表为:每店AP数量(个),每AP核算单价750元,乙方提供工程辅料……项目售后服务价格核算表为:服务内容日常用户保修、批量安全审计整改(不安装设备)、批量安全审计整改(安装设备)、机房服务器调试、审计设备安装调试(新店)、设备拆机(260元/门店)。
2018年7月23日,创轩公司向兴容公司发送邮件,载明:……至今2018年6月份上海兴容欠上海创轩316万未支付。贵公司本来答应2018年2月份过年付80万,未兑现;答应2018年6月底付款200万,实际支付30万;之后答应拖到2018年7月底付款100万,至今未给准确消息。各地安装维修师傅催款越来越严重,我们也无力再为贵公司垫付。今正式通知与贵公司停止业务合作,请贵公司付清所欠款项。
2018年9月18日,兴容公司项目负责人夏某向创轩公司出具《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载明:截止2018年9月18日上海创轩为上海兴容提供的WIFI安装及维护服务已经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施工费2,319,676元上海兴容未支付给上海创轩,设备及账务已全部核对无误。
2018年12月5日,夏某向创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东发送题为“账目确认”的邮件,载明:根据之前的清单,绿色条款已经确认核对清楚,入账中。红色的一条之前也确认过,应为18,678元(第27项,原为32,807元),其余的还在核对中,请知晓。其中第28项为“兴容弱电安装未付款-办公室58,992元”。
2019年3月18日、4月10日,创轩公司向兴容公司发送催款函及律师函要求兴容公司支付余款。
兴容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创轩公司付款25万元,于2018年10月12日付款25万元,于2019年1月11日付款40万元,于2019年3月14日付款10万元,共计付款100万元。
创轩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23日、12月25日开具金额为70万元及901,7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兴容公司于2018年11月24日、12月27日签收。
2017年10月25日,创轩公司王旭东及兴容公司陈力等召开交行项目设备返库核对会,王旭东陈述:……按照这个总数应该是退还16,103个……我们给的数量是16,087个……差额是14个……。陈力回复:差16个,差……16个。2018年8月31日,兴容公司毛某在《设备返还清单》上签字确认。
因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创轩公司与兴容公司签订的《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创轩公司为兴容公司装修办公室弱电部分是否应另案处理;二、创轩公司的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工作是否完工;三、创轩公司的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工作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四、创轩公司是否需要向兴容公司返还AP设备。
关于焦点一,创轩公司认为双方仅签订一份书面合同,且所有工作均已完工并获兴容公司签字确认,应一并处理;兴容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关于装修办公室弱电、宽带垫资达成了其他口头合同,而本案《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仅包括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应另案处理。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兴容公司认为就装修办公室弱电、宽带垫资与创轩公司达成了其他口头合同,但并未就此提供证据;其次,关于办公室弱电装修及宽带垫资在双方2018年12月5日的邮件中的第28、27已经标为绿色及红色调整部分核对清楚,且兴容公司至开庭前并未就此提出异议;再次,办公室弱电装修及宽带垫资部分金额仅58,992元和18,678元,从避免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亦无不妥。综上,本案就双方之间的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办公室弱电装修、宽带垫资一并处理。
关于焦点二,创轩公司认为其工作得到了兴容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已完工并通过验收;兴容公司认为须以最终用户签字的工程完成报告为准,且双方仍在对账。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兴容公司项目负责人夏某在《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中明确载明:截止2018年9月18日上海创轩为上海兴容提供的WIFI安装及维护服务已经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施工费2,319,676元上海兴容未支付给上海创轩,设备及账务已全部核对无误;其次,双方在2018年12月5日的对账邮件中再次对大部分标绿的部分进行确认,对标红的一项进行了调整,少数白色部分仅表示材料未齐尚在核对;再次,《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中对验收作了“甲方验收通过后15天内”及“乙方每月15号前,把上月维护清单提供给甲方……”的约定,而兴容公司迟至本案一审开庭仍表示尚在对账,未及时对账验收的责任在兴容公司。综上,创轩公司已完成合同项下的义务,创轩公司诉请兴容公司支付余款1,305,547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滞纳金起算时间,合同约定为“甲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创轩公司向兴容公司开具多份发票,兴容公司收到最后一份发票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应当自2019年1月26日起向创轩公司支付滞纳金。关于滞纳金标准,兴容公司抗辩日千分之三的约定过高,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并依法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关于焦点三,兴容公司除提供客户投诉及整改邮件外,并未提供其他直接证据相关设备的质量问题系因创轩公司造成,其要求创轩公司承担整改费用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四,首先,兴容公司除提供自行整理的设备清单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创轩公司欠兴容公司AP设备未还;其次,创轩公司提供的录音及书面整理、设备返还清单等证据均能证明双方AP设备已结算清楚。兴容公司不认可设备返还清单,但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该主张难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兴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轩公司余款1,305,547元;二、兴容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轩公司自2019年1月26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滞纳金(以1,305,54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创轩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兴容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4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615.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兴容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中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正确,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兴容公司办公室弱电安装、宽带垫资款是否应另案处理;二、“XX”WIFI项目安装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创轩公司是否还有AP设备未向兴容公司返还;四、一审法院以2019年1月26日为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有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兴容公司认为,双方就办公室弱电、宽带垫资与创轩公司另行达成了口头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相反,双方2018年12月5日的邮件中载明,兴容公司尚欠工程款中包含弱电安装、宽带垫资款,兴容公司对该两部分款项表示确认,故兴容公司现主张对该部分款项应另案处理,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兴容公司夏某在2018年9月18日《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中确认,截止2018年9月18日,上海创轩为上海兴容提供的WIFI安装及维护服务已经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施工费2,319,676元上海兴容未支付给上海创轩,设备及账务已全部核对无误。兴容公司在2018年12月5日对账邮件中,对创轩公司所列款项中的200余万元确认无异议,仅对其余金额约31万元表示尚在核对。兴容公司提交的其要求创轩公司维护的邮件,仅能证明设备在使用中需要维护,不能证明创轩公司在设备安装工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兴容公司提交的其要求创轩公司进行维护的邮件,发送时间均在2018年9月18日《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之前,故不能推翻《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确认的内容。而提供售后维护是《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约定的交易内容,兴容公司按约需向创轩公司支付维护费。兴容公司要求创轩公司承担“XX”WIFI项目后期整改费用,没有依据,应不予支持。
2018年9月18日《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出具之后,双方陆续开具剩余发票及进行付款。没有证据证明,兴容公司在此之后至本案诉讼前对欠款金额提出过异议。创轩公司要求兴容公司按2018年9月18日《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和2018年12月5日邮件中所列款项结算欠款,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兴容公司除自行整理的设备清单外,并无证据证明创轩公司欠兴容公司AP设备未还。而根据2017年10月25日双方设备返库核对会议录音,兴容公司确认创轩公司还差16个AP设备应予退还。兴容公司毛某在《2018年8月31日设备返还清单》上签名确认,根据该清单,创轩公司后返还的AP设备超过16个。兴容公司对《2018年8月31日设备返还清单》上“毛某”的签名提出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毛某签名的真实性存疑,且明确表示不进行笔迹鉴定,故对其该异议,应不予采信。创轩公司表示,其能够顺利拆除的设备已全部返还。没有证据证明,创轩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之后还有新增拆除的设备未予返还,故应当认定,创轩公司已返还全部已拆除的AP设备。兴容公司反诉要求创轩公司返还AP设备1,502个或赔偿其同等价值经济损失,缺乏依据,应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根据2018年9月18日《WIFI项目安装及维护》中及2018年12月5日对账邮件,兴容公司尚欠创轩公司施工、维护等费用231万余元。创轩公司主张其已向兴容公司寄送了2018年10月23日开具的金额合计7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有与兴容公司夏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快递APP截图为证。夏某于2018年12月27日出具签收单,确认收到开具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和12月25日、金额合计901,77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提出创轩公司2018年10月23日寄出的70万元增值税发票尚未收到,故本院有理由相信,兴容公司已收到2018年10月23日开具的70万元发票。兴容公司收到上述合计160余万元的发票后,于2019年1月11日付款400,000元,于2019年3月14日付款100,000元,至今尚有1,305,547元未付。根据《第三方合作伙伴框架合同》约定,安装施工项目:甲方验收通过后15天内,通知乙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30天内支付相应款项;售后服务项目:乙方每月15号前,把上月维护清单提供给甲方,甲、乙双方于当月底前完成核对确认,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维护费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于下个月底之前把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给乙方,乙方有权每天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收取滞纳金。故兴容公司理应在收到上述发票后30天内逐笔支付相应款项,逾期则应按上述约定承担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创轩公司为补足对账单序号8“2018年1月未付款(项目、运维)”备注“已开具208275的发票,兴容只付了180000”中发票金额不足部分,于一审中提交了一张开具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金额875元的发票。因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兴容公司有权在收到全部发票后才开始履行付款义务,故兴容公司上诉主张全部欠款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27日开始起算,与上述合同约定不符,应不予采纳。创轩公司一审中认为,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应按兴容公司收到相应增值税发票的日期分段计算,但为计算便利及减轻兴容公司负担,自愿以尚欠款项1305547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4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法院调整为自兴容公司夏某签收901,77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2018年12月27日后30日,即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减轻了兴容公司违约金负担,合理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兴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400.87元,由上诉人上海兴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陆文芳
审判员 王 敬
审判员 敖颖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娟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