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71执4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自明。
委托代理人:邓嵬。
被执行人:南部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喻凤鸣。
被执行人:成都干道齐通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兵。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嘉陵路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大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民二终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书与(2014)鄂武铁中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部县交通运输局、成都干道齐通基础工程公司、四川省南部县嘉陵路桥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单位存放的资金款项3006159.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选
二〇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