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51民初8723号
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鹏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郁帅花,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岑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计410.5元,由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方产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倪佳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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