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861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86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