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8614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的(2017)沪0120民初1861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申请撤诉并提出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启达电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