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0194号
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予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