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0194号
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保金,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斌,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首鑫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赵予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 翀
书 记 员 万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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