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裕荣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3466号之一
原告:上海裕荣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周翌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
被告: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章,董事长。
原告上海裕荣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裕荣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裕荣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62.69元,由原告上海裕荣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轶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赵易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