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3民初6951号
原告:邢耀清,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4299号5幢1楼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80627028H。
法定代表人:杨明章,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盖磊,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耀清与被告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邢耀清以与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邢耀清以与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磊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耀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邢耀清负担。
审 判 员 郑丹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戴玉燕
书 记 员 郑昱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