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767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章。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陶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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