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瑞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15275号
原告:北京国瑞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庞玲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宝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巧丽,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涛,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北京国瑞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一橙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瑞硅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斌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汪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