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803号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
法定代表人: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民、何磊,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再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梦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须天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