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22337号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004室。
法定代表人:金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磊,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民,上海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宇彤邹瑞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